《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于202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2023年12月26日,省人民政府令第317號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?,F解讀如下。
一、制定背景
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,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制定了原《規定》,其對增強人民群眾民主意識、保證行政權力公正運行、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。但原《規定》至今已經施行22年,部分內容與國家要求和我省實際不符。為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,順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我省執法實際,健全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,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,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,有必要修改《規定》。
二、制定過程
省司法廳高度重視《規定》起草工作,成立起草專班,赴衡陽市、長沙市進行立法調研和座談交流;在省政府門戶網站、省司法廳網站公開征求意見,并書面征求相關省直和中央在湘單位、14個市州政府意見;召開立法聽證會,就“較大數額罰款”和“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、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”的標準這一事項聽取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、行政執法部門等社會各界19名代表的意見建議;召開專家論證會,就有關重點問題進行了論證。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完善后報請省政府審議。
三、主要內容和重要條款
《規定》共三十二條,包括行政處罰聽證目的和原則、聽證實施主體、聽證范圍、聽證主持人和參加人、聽證的提起和舉行、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等各方面內容。重點修改了以下內容:
(一)擴大聽證事項的范圍。為和上位法保持一致,將第七條第(一)項和第(二)項修改為第七條第一款“(一)較大數額罰款;(二)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、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;(三)降低資質等級、吊銷許可證件;(四)責令停產停業、責令關閉、限制從業;(五)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;(六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”。
(二)上調較大數額、較大價值標準。為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,將第七條第(三)項“對公民處罰款在1000元以上(含1000元),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款在2萬元以上(含2萬元)”修改為第七條第二款“前款所稱的較大數額罰款,是指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,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;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、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,是指對公民沒收違法所得數額、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000元以上,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收違法所得數額、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5萬元以上”。
(三)調整適用標準。為更好維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,將第七條第(三)項“海關、金融、國稅、國家安全、外匯管理等部門對本部門舉行聽證的罰款數額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”修改為第七條第三款“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、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標準低于前款規定的,從其規定”。